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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数量多 北京高院提醒借贷款项尽量以转账汇款交付、到期后及时催要

文章摘要: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的补充,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不过,民间借贷存在风险隐患。12月26日,北京高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情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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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数量多 北京高院提醒借贷款项尽量以转账汇款交付、到期后及时催要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数量多 北京高院提醒借贷款项尽量以转账汇款交付、到期后及时催要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的补充,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不过,民间借贷存在风险隐患。12月26日,北京高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多、比重大,案件来源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标的占比高,高息现象普遍;自然人之间借贷比重高,以商业投资等经营性借贷为主。
北京高院分析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证据留存意识不足、虚假诉讼难以识别、法律关系多元交织、民刑交叉情况突出等。
自然人之间借贷比重高,以商业投资等经营性借贷为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在会上通报了北京高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2422件,占同期民事再审审查收案数的7.09%。从案件情况看,北京高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多、比重大,案件来源以当事人申请为主。经统计,2019年至2023年以来,各年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占比在7%附近上下浮动,2021年占比最大,为8.52%。虽然受疫情影响,2022年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案件收案量有所下降,但其数量占比仍稳定处于7.16%。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在全部民事再审审查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位列各类民商事审判案由前三,前两位为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标的占比高,高息现象普遍。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涉案款项数额小于等于100 000元人民币的约占16.01%,大于100 000元人民币的约占83.99%,市高院再审审查的案件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息的案件占比从2019年的约6成,上升至2023年的约9成,大额商业投资性质的借款协议中,在利息之外另约定罚息的比例呈增长态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定利息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高额利率约定比较普遍,借贷行为多以盈利为目的。中小微企业、普通市场主体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融资成本较高。
自然人之间借贷比重高,以商业投资等经营性借贷为主。从民间借贷的借款主体构成来看,2019年以来市高级法院受理的2422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案件中,涉及自然人主体之间借款的案件有1789件,占比73.86%,涉及一方或双方为法人主体之间借款的案件699件,占比26.14%。相关案件中,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借款用途不再以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支出为主,约8成的自然人间借贷用于商业投资、资金周转、开发经营等发展经营性支出。
需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理约定借款利息
通过对2422件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案件进行分析,北京高院分析了民间借贷纠纷中主要的风险因素。
一、证据留存意识不足。在具体民间借贷行为发生过程中缺乏固定、留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在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当事人不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借条、借据,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部分当事人主张通过现金交付款项却不能提供收据,主张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款项通常没有明确的备注或说明、主张通过委托代付缺乏通过第三人转账操作的书面委托、指令、确认函件,因此,双方容易对款项性质、是否实际出借及出借或还款的具体金额产生争议。
二、虚假诉讼难以识别。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出现。
三、法律关系多元交织。孙玲玲分析,传统型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生于熟人、亲属间,这类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相互关联。随着民间借贷行为从传统型向经营型的转变,民间借贷关系往往与投资理财关系、买卖关系、典当关系等民商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案件法律关系定性成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常见争点、难点问题。
四、民刑交叉情况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刑事案件交错的情形。一些出借人参与民间借贷往往只看中民间借贷中高收益率,而忽视高风险的伴生性,被借款人、中介人表面展示的资产实力、盈利前景吸引,甚至在高息诱惑下卷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件。此类案件手段隐秘,行为具有组织性、计划性、专业性,司法审判中应加大准确识别和移送刑事侦查的力度。
五、合同无效情形频现。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未依法取得金融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职业放贷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之实,规避国家监管。其行为客观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此外,实践中,部分主体为了获取高额利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利用民间借贷主体资格,通过多种形式转贷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数量多 北京高院提醒借贷款项尽量以转账汇款交付、到期后及时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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